为保证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、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学函〔2024〕28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。
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,公平、公正、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第三条 菏泽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 学校概况
第四条 学校全称:菏泽学院
第五条 学校代码:10455
第六条 学校校址: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
第七条 办学层次:本科
第八条 办学体制、类型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,编制学校招生计划,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。
第四章 招生录取
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:按照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、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《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学函〔2024〕28号)执行。
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: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,我校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。
第十四条 投档录取:校荐生、自荐生、建档立卡家庭考生、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大赛保送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、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《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学函〔2024〕28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:男女比例不限。
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:参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八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、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,2025年8月31日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,取消录取资格。
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: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、普通专科毕业证、退役大学生士兵还要持退役证等材料,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,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不予注册学籍,作清退处理。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,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;对录取后未报到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或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,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。
第二十条 修业年限:一般为2至4年。
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: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,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,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。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须标注“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”,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。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、贷、助、补、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、“绿色通道”、奖助学金、学费减免、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。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,按照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等5部门《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鲁财科教〔2022〕17号)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,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。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,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,以国家法律或上级政策为准。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:学校地址: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
联系单位: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
咨询电话:(0530)5668117、5525186
邮编:274015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。